恆春鎮代會主席趙記明因不滿核三廠廠方未在火警當下即時通報,駕車前往廠區,並稱想要進入內部視察火災狀況,但廠方人員表示需按規定申請,趙記明不滿被拒,衝撞核三廠大門,導致毀損。在警員上前喝斥制止,並拔槍戒備時,趙記明卻叫囂警員,失控舉動讓他遭到屏東地檢署起訴。
檢方認為,趙記明身為恆春鎮代會主席,應透過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定職權解決,其衝撞大門的方式為妨害員警執行公務,因此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上。屏東縣地方法院審理後,以違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,判趙記明有期徒刑6月,可易科罰金、上訴。
事發後,趙記明3度鞠躬道歉,並解釋是因核三廠火警資訊不明,為了向擔憂的恆春鄉親釋疑才一時情急,「是針對核三廠長期的傲慢態度,並非針對基層保警或設施」。他強調,經過這次教訓,對於自己莽撞行為深感懊悔,也認為遭判刑是應得的懲罰,未來在問政及監督工作上,絕對會更加謹言慎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