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停擺逾1年後,今日下午宣告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《憲法訴訟法》第4條第3項、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、第95條規定,立法程序存在明顯重大瑕疵,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,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,均牴觸憲法,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。
司法院今日下午3時許召開記者會,由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說明判決結果,許碧惠指出,修法二讀討論時,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與原案差異大,未說明即進入表決,因此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,欠缺正當性,此外,總統提名權屬憲法保留事項,立法院不得以法律強制規定總統必須在2個月內補足提名,此規定逾越權限,違反權力分立原則,均屬違憲。
據悉,該判決有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,由剩下的5人做出判決,許碧惠表示,大法官是憲法賦予專屬解釋憲法權的機關,將拒絕評議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,是為了維持憲政功能運作,具有正當性。
至於有媒體詢問總統公布至今快1年,為何選擇此時公布判決?許碧惠說,該案受理後歷經49次評議,涉及高度爭議與憲政架構的重要性,大法官需充分討論,公布是按審理進度與規則進行,並無特殊時點考量,她也強調,憲法判決具有法律效力,對各機關人民皆有約束力,即便立法院再次修法,判決仍對全國機關具有拘束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