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男為男童主要照顧者,自2024年3月起常把男童帶到自己上班的超商,僅因男童無法如他要求上廁所或配合管教,就徒手掌摑、拳打,甚至拿抓背棍、「愛的小手」或棍棒毆打,導致男童全身出現大量新舊瘀傷,好心顧客發現男童受傷後,曾2度通報社會局社工,但吳男並未停止虐待行為。
2024年6月26日深夜,吳男因繼子「大便弄髒褲子」而失控,在超商內抓髮、踹打、重拳毆打男童,甚至將其踢飛,回家後持續施暴,男童因撞擊洗手台導致昏迷,經送醫診斷出腦出血,
身體各處也有多處骨折傷勢,最終雖保住性命,但留下癲癇及語言、認知發展遲緩等後遺症。
一審桃園地院認為,吳男身為成年人,明知對3歲幼童猛烈的拳打腳踢,極可能導致死亡,卻仍持續施暴,顯示具有「就算死亡也不在意」的間接故意心態,吳男辯稱沒有殺意、試圖卸責,法官不採信其說詞,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刑1年7月、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,合併應執行7年10月徒刑;高院二審認定原審對事實的認定與量刑均無違誤,駁回上訴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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